华南师范大学机关党委例行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By: jgdw, PostTime: 2013/06/07, Visits: 收藏本文

为完善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机关党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除涉及党内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关党委中心工作。党委的决策、决定、决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重点。

(二)思想建设方面。党组织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党建教育活动安排情况;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情况;帮扶活动情况;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三)组织建设方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民主生活会召开和整改情况;党组织选举和民主测评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创先争优情况;评选先进情况;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作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实施细则情况;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月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五)制度建设方面。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情况;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六)其他事项。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可通过党员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二、例行公开(包括例行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限)

(一)例行公开的形式  

1、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报、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

2、需要对外公开的,通过机关党委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3、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待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

(二)例行公开程序

1、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2、党内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报机关党委批准;公开的内容由相关人员提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三)例行公开时限

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包括方式、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群众(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机关党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机关党委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一) 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机关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咨询相关手续。

2、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受理。

3、答复。受理申请后,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登记归档,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公开内容应当经集体研究或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做出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书面反馈。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范围、方式、时间。可以全部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4、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5、延长时间。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将做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要求

1、申请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机关党委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

2、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时,应提交书面材料,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3、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申请所需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准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申请的目的;  

4)、申请提交时间。

(三)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各级党组织已主动向党员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各级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级组织备案,机关党委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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