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关党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条 机关党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转给机关党委各相关党支部办理,并对办理及反馈的情况进行跟踪。对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机关党委汇报。
第三条 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对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当面或书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条 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并编制和填写《机关党委党务公开内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做到工作开展一次,记载一次。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